1.1 职业名称
游泳救生员。
1.2 职业定义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分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低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学习、表达、沟通、观察判断和应变能力,动作协调,视觉、听觉敏锐。
1.6 文化程度要求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游泳救生员培训中心称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4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6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2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施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在标准教室。技能操作培训在具有心肺复苏模拟人、救生假人、急救板、颈托、单向呼吸器、秒表等器材的标准游泳场所中进行。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200M不间歇连续游(不限时)的游泳技能,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获得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中等以上体育专科学校游泳专业方向(含职业高中游泳专业方向)毕业证书。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获得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游泳专业方向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游泳救生员培训中心称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方式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评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 1:10,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6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20min。
1.8.6 鉴定场所的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心肺复苏模拟人、救生假人、急救板、颈托、单向呼吸器、秒表等器材的标准游泳场所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