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游泳救生员培训大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培训要求的规定,为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鉴定专项理论、专项技能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并结合我国水上游泳场所对游泳救生员的从业要求,特制定本大纲。
一、 职业定义
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并对溺水者进行赴 救和医务人员到来之前现场急救的人员。
二、培训目的与任务
游泳救生员培训公司称通过游泳救生员专业培训,使申报相应等级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者加深对游泳救生工作的理解,掌握游泳救生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和技能,达到《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中各级游泳救生员在理论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为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做好准备。
三、培训对象 《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不同等级需要参加培训的人员,以及从事或准备从事游泳救生员职业的人员。
四、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具有200M不间歇连续游(不限时)的游泳技能,经本职业初级正规 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获得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 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取得中等以上体育专科学校游泳专业方向(含职业高中游泳专业方 向)毕业证书。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且无 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获得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 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游泳专业方向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游泳救生员培训公司称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且无 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且无 安全责任事故。
五、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实用性原则。根据各级游泳救生员的实际需要,解决学员应知应会的问题。
(二)实效性原则。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加强能力培养。
(三)灵活性原则。形式多样,方法灵活,除采用课堂讲授外,可适当采用参观考察、研讨等方式,使学员开阔思路和眼界。
(四)规范性原则。认真执行本大纲,突出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考核纪律和考勤制度,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