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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练员培训中心为您带来游泳教练的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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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练员培训中心为您带来游泳教练的守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 点击:

1、教师或教练员在游泳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2、北京教练员培训中心称教师或教练员是游泳教学、培训的直接安全负责人,对教学培训涉及到的场地、教学内容、培训对象的人身安全负有直接全部的检查、管理责任。 

3、举办多种泳姿的游泳培训班时,必须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责任措施方案;制定教学培训计划时,必须有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的内容。 

4、教师或教练员在选择培训场地时,必须考虑教学培训的安全性,对学员到达和离开培训场地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规定。教练员必须在学生到达前20分钟到达培训场地。培训结束后,教练员要在学员们全部离池并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场地。 

5、教师或教练员必须有效地控制教学培训进程,上课前后整队检查人数并点到登记,加强安全教育。进行初级游泳水平教学培训时,培训人数应严格控制在20人之内,两个以上教学组同时进行教学时,必须配齐二名安全巡视救生员。 

6、教学培训任务必须在教师或教练员指导下进行,教练员不得将教学培训任务委托给工作人员或布置给学员自行完成。教练员因特殊情况离开教学培训现场时,应中止本课教学培训。 

7、学员应按规定时间到达和离开培训场地,未经教练员许可不准擅自下水,不准做追逐游戏嬉闹、登高攀越等危险动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学员,教练员应进行耐心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并危害到安全者,可取消其学员资格。 

8、北京教练员培训中心称初次参加游泳培训学习的学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参加游泳培训。办公室必须建立学员点名册、健康册等档案。 

9、除教练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培训场地内(指划定管理的区域),教学培训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现安全隐患及其他异常情况时,教练员应立即中止培训,作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 

10、组织较大规模教学培训时,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细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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